全文內容:一 查就業服務法 (下稱本法)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及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
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
繫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警
察機關,並由警察機關處理之,另應副知本會及內政部警政署,即雇
主在陳報時,其所聘僱之外國人必須有「連續曠職三日」及「失去聯
繫」二者要件成立時,始有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二 至對於外籍勞工如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經雇主依法通報後復回雇
主處,而雇主願意繼續僱用者,本會即不撤銷該外勞之聘僱許可,如
已撤銷者,則雇主應於撤銷聘僱許可處分發文日後三十天內向本會提
出繼續僱用申請,以撤銷本會前撤銷外勞聘僱許可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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