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本會八十一年七月七日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一九七八五號函釋規定:「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
民國境內工作。是以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而在華工作者,則違反就業
服務法之規定。至於外國人來華從事自營工作者,應經有關機關之許可始
能從事之,且不得與來華簽證目的相違。」,據此,所詢案例之外國人倘
非受僱而係「自營」從事擺地攤販售物品等行為,雖與「受僱於雇主」從
事工作之外國人需依就業服務法 (下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由「雇主」
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有別,惟從事「自營」擺
地攤販售物品工作,非屬本法所規範事項,故所詢案例之外國人是否與來
華簽證目的相違,應由警察機關依其來華簽證目的並依外國人入出國境及
居留停留規則、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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