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按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在受聘僱
期間死亡者,雇主應負責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所謂:「雇主應負責處理
有關喪葬事務」,係指雇主對該外國人之死亡,有處理其喪葬事務之義務
。故雇主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因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經本會撤銷其聘僱許
可後,若外籍勞工因意外事故身亡且身亡時間已逾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
:本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聘僱許可期限,基於目的論及衡平原則,原雇
主毋須負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義務,而應由外籍勞工身亡時聘僱
其工作之非法雇主負責處理有關喪葬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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