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有關外籍人士來臺工作之職前訓練是否需申辦工作證乙節,按「就業
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
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所謂「工作」
,係指凡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或無償皆屬之。依此
,該等外籍人士之職前訓練若涉及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仍須依
本法規定申請許可。
二、另有關外籍人士如欲受僱於 2 以上雇主者,其申辦手續乙節,依本
法第 53 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
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 2 以上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
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依此,外
籍人士如欲受僱於 2 以上雇主,應由該 2 以上雇主分別為其申請
許可,始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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