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人辦理失業再認定
全文內容: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人自分娩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失業再認定,得於提出 醫療機構出具之出生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並得免提 供二次之求職紀錄。另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九條但書規定,因傷病診療而 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經醫師加註應休養或暫時無法工作之 期間逾三十日者,得委託他人辦理失業再認定,免提供二次之求職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