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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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400358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中縣政府公報 94 年秋字第 4 期 30-3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喪假修正疑義
主    旨:貴院函詢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喪假修正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4 年 6  月 28 日 (94) 奇人字第 2929 號函。
          二、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無內外之別,祖父母亦包含母之父
              母,即通稱之外祖父母。
          三、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修正案,業經本會 94 年 6  月 8  日勞動二
              字第 0940029639 號令公告,對於勞工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得依該
              規定申請喪假各三日,本項修正案,自 94 年 6  月 10 日起生效,
              有關配偶之祖父母喪假部分,原勞工請假規則訂為六日 (未含母之父
              母) ,修正後配偶之祖父母 (包含母之父母) 喪亡者,喪假三日。
          四、前述公告第 2  款內所定之祖父母,亦包括母之父母,如有喪亡得依
              規定申請喪假六日。
正    本: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副    本:各縣市政府 (含北、高兩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
          雄市政府勞工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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