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回覆卡,可否視為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之
求職紀錄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會職業訓練局案陳就業服務科技客服中心 94 年 8 月 19 日工
作聯繫單辦理。
二、就業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30 條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
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 2 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
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 7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
給失業給付。」旨在激勵失業勞工積極尋職。而本法失業給付申請人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為顯示具有繼續工作之意願,會採取多元之
積極尋職行為。故若申請人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後,依本
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附就業與否回覆卡,則視其具有工作意願
之求職行為,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回覆卡,可視為就業保
險失業再認定之求職紀錄。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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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名稱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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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臺北縣新店市寶中路 119 之 1 號 10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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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人姓名 │楊基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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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人住 (居) 所│同上 │
├──────────┼───────────────────┤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求職者履歷資料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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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人力仲介之管理 │
│ 之特定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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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教育、技術或│
│ │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
├──────────┼───────────────────┤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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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永久 │
│ 有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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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電腦網站、傳真 │
│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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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蒐集個人資料、電腦處理、國內傳遞 │
│ 用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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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無 │
│ 之直接收受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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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楊基寬 │
│ 負責人之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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