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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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字第 096014039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因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所發給工資及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皆屬工
資範圍,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
          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
          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
          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另投保單位於發給
          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之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
          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計入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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