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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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中二字第 0970201272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53 期 23395-2340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飲料調製職類乙、丙級規範」,並自民國 97 年 8
月 12 日生效
全文內容: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飲料調製職類乙、丙級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技術士技能檢定飲料調製職類乙、丙級規範」

附    件:技術士技能檢定飲料調製職類乙、丙級規範技術士技能檢定飲料調製規範
          說明
          一、為配合餐飲服務水準國際化、符合(滿足)就業市場及社會實質需求
              ,提升專業人員技術水準及國際地位,推動飲料調製技術士證照制度
              ,保障消費者權益,特製訂本規範。
          二、本職類規範依該業技能範圍,於民國九十七年修正丙級規範,明確規
              定其應具備蘇打房實務之知識與技能,並增訂乙級應具備坊間調酒師
              之知識與技能。
          三、本職類丙級技能檢定標準,著重於有關飲務之知識及蘇打房實務之操
              作。乙級技能檢定標準,著重於有關飲料、調酒之專業知識及技術、
              安全與衛生之相關法令規定。
          四、本規範製訂之目的,係期能促使飲料調製從業人員對飲料之產品有正
              確認知,俾提供消費者衛生、安全的飲料調製及服務,保障消費者權
              益,並能與國際同步接軌。
          五、本規範不涉任何釀酒行為。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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