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訂定「吊籠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技術士
技能檢定規範」、「高壓氣體容器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並自即日
生效。
附「吊籠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技術士技
能檢定規範」、「高壓氣體容器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附 件:吊籠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一、臺灣地區由於面積小、人口多,隨著工業發展高層建築物愈來愈多,
基於建築施工與大樓外部清潔工作之需要,吊籠使用量愈來愈大。但
是,由於吊籠之設置及使用不當、管理及保養不良而導致意外災害也
一再發生。當職業災害發生後,勞工身心遭受傷害甚或失去寶貴的生
命,其家屬的生活陷入困境,而造成嚴重的潛在社會問題。
吊籠經常用於搭載人員於高處作業,操作過程中有一定的風險性,為
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範危險性機械之一。根據職業災害統計資料顯示
,因吊籠墜落事故所造成勞工職業災害中,探究其原因,雖不全然是
吊籠操作者的責任,但操作人員本身對吊籠的安全認知不足,也經常
是造成吊籠墜落事故層出不窮的重要原因。
為因應勞工在吊籠作業安全上的需要,並配合吊籠操作技術士職業證
照制度之建立,特訂定本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二、吊籠操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依其專業技
能範圍及修護專精程度採單一級,其知能應用之工作範圍如下表:
┌────┬───────────────────────┐
│ \項目│工作範圍 │
│級別\ │ │
├────┼───────────────────────┤
│單一級 │各種吊籠之安裝、操作、指揮及作業上必要之檢點、│
│ │調整、維護、附件拆裝等工作。 │ │
└────┴───────────────────────┘
三、本規範技能種類及標準,除應具備工作範圍所列一般安裝、操作、指
揮及作業上必要之檢點、調整、維護、附件拆裝等工作知能外,並著
重使用注意事項、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與注重職業道德之規
範,防止墜落、感電等情事。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依其技能範圍及標準採
單一級。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係屬危險性設備,為防止職業災害,提昇該業技
能水準,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特開發本職類技能檢定。
二、高壓氣體用途甚廣,各事業單位大多使用以作為生產製程之消耗性原
、物料,而高壓氣體製程中多需使用具有危險性之設備,如因設備操
作、保養、維修之錯誤,除了設備本體損害之外,更可能引起高壓氣
體外洩、火災、爆炸而造成人員之傷亡、環境之破壞。依據「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十五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
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
之合格人員充任之;「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明定具有
危險性之設備,係包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爰此,本職類於九十七年
配合法令訂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以下簡稱
本規範),以能符合法令及產業需求。
三、本規範所稱技術士之技能範圍涵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操作管理。
所謂高壓氣體係指: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
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
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
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
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前項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
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所謂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係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含與製造相關之儲
存)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供進行反應、分離、精煉、蒸餾等製程
之塔槽類者,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尺
以上之塔,或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公噸以上之儲槽為一體
之部分為限),其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
位所表示之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
值之積,超過○‧○四者。
四、本職類技能檢定規範之內容分為『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
能標準』、『相關知識』等四部分,除應具備工作範圍所列一般基本
操作、修護、保養工作外,並著重安全衛生與環保等相關法令。
五、本職類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兩項,其題庫命製之依據與範
圍如下:
(一)學科測試試題之命製範圍依據規範所列各項之相關知識。
(二)術科測試試題之命製範圍依據規範中每一工作項目之技能種類及技
能標準。
(三)術科測試採現場實作進行,應檢人員之衣著及個人防護具(含工作
服、工作鞋、安全帽、防護手套等),應依術科測試規定準備,且
符合安全要求。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一、高壓氣體容器操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依其技能範圍及標準採單一
級。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高
壓氣體容器係屬危險性設備,為防止職業災害,提昇該業技能水準,
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特開發本職類技能檢定。
二、高壓氣體用途甚廣,各事業單位大多使用以作為生產製程之消耗性原
、物料,而高壓氣體製程及運搬過程中多需使用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如因設備操作、保養、維修之錯誤,除了設備本體損害之外,更可能
引起高壓氣體外洩、火災、爆炸而造成人員之傷亡、環境之破壞。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
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
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二
條明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係包含高壓氣體容器。爰此,本職類於九
十七年配合法令訂定高壓氣體容器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以下簡
稱本規範),以能符合法令及產業需求。
三、本規範所稱技術士之技能範圍涵蓋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管理。
所謂高壓氣體係指: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
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
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
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
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前項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
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所謂高壓氣體容器係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
,其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但下列各項容器,不在此限:
(一)於未密閉狀態下使用之容器。
(二)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
壓縮裝置之容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本職類技能檢定規範之內容分為『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
能標準』、『相關知識』等四部分,除應具備工作範圍所列一般基本
操作、修護、保養工作外,並著重安全衛生與環保等相關法令。
五、本職類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兩項,其題庫命製之依據與範
圍如下:
(一)學科測試試題之命製範圍依據規範所列各項之相關知識。
(二)術科測試試題之命製範圍依據規範中每一工作項目之技能種類及技
能標準。
(三)術科測試採現場實作進行,應檢人員之衣著及個人防護具(含工作
服、工作鞋、安全帽、防護手套等),應依術科測試規定準備,且
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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