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事業單位依法終止勞
動契約,其退休金請求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苗栗縣政府 101 年 7 月 5 日府勞社勞字第 1010134924 號
函辦理。
二、勞工如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未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前,雇主依法終
止勞動契約,則毋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
休金,前經本會 81 年 2 月 28 日台(81)勞動 3 字第 05213
號函釋在案。本案勞工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前,向雇主提出退休
金給付之申請,雇主尚不得因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本會 93 年 7 月 26 日勞動 3 字
第 0930035707 號書函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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