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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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4字第 101013199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
前,向雇主提出給付退休金之申請,雇主不得因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
主    旨:有關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事業單位依法終止勞
          動契約,其退休金請求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苗栗縣政府 101  年 7  月 5  日府勞社勞字第 1010134924 號
              函辦理。
          二、勞工如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未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前,雇主依法終
              止勞動契約,則毋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
              休金,前經本會 81 年 2  月 28 日台(81)勞動 3  字第 05213  
              號函釋在案。本案勞工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前,向雇主提出退休
              金給付之申請,雇主尚不得因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本會 93 年 7  月 26 日勞動 3  字
              第 0930035707 號書函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7  月 26 日勞動 3  字
  第 0930035707 號書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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