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231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立法意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與職場
工作,該規定所稱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其立法意旨,民法第 1123 條
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該規定之家庭成員
主    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104  年 9  月 17 日院臺性平字第 1040145
              952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究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
              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
          三、另查民法第 1123 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
              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爰有關前開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
              屬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
          四、又本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
              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
              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監察院、銓敘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
          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