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6 項規定,開放自越南引進漁船船員及家庭看 護工,並自民國 104 年 7 月 15 日生效;至家庭幫傭部分,仍以僱主 採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原聘僱者為限
全文內容: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開放自越南引進漁船船員及家庭看 護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至家庭幫傭部分,仍以 僱主採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原聘僱者為限。 本令發布前,僱主已獲本部核發之初次招募許可、遞補招募許可、重新招 募許可等三類案件,均得在許可有效期限前,依規定招募所需之越南籍漁 船船員及家庭看護工,不受許可函上所加註「本函暫停自越南引進勞工」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