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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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5013098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後,第 18 條哺(集)乳時間相關規定,雖與現行勞
動基準法第 52 條規定有所差異,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適
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修正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哺(集)乳時間相關規定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本(105) 年 5  月 1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2821  號總統令公布(如附件),並於 105
              年 5  月 20 日生效。
          二、本次有關哺(集)乳時間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受僱者哺(集)乳期間至子女未滿 2  歲,除規定之休息時間
                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
          (二)因受僱者每人每次哺(集)乳所需時間不同,爰刪除哺(集)乳次
                數限制,受僱者可依個人需求,於每日 60 分鐘內「不限次數」加
                以運用哺(集)乳時間。
          (三)考量延長工作時間亦有哺(集)乳需求,增訂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
                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雇主應另給予哺(集
                )乳時間 30 分鐘。
          三、旨揭規定修正後,雖與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規定有所差異,
              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
              應依修正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二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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