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哺(集)乳時間相關規定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本(105) 年 5 月 1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2821 號總統令公布(如附件),並於 105
年 5 月 20 日生效。
二、本次有關哺(集)乳時間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受僱者哺(集)乳期間至子女未滿 2 歲,除規定之休息時間
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
(二)因受僱者每人每次哺(集)乳所需時間不同,爰刪除哺(集)乳次
數限制,受僱者可依個人需求,於每日 60 分鐘內「不限次數」加
以運用哺(集)乳時間。
(三)考量延長工作時間亦有哺(集)乳需求,增訂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
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雇主應另給予哺(集
)乳時間 30 分鐘。
三、旨揭規定修正後,雖與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規定有所差異,
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
應依修正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二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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