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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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勞動發管字第
1050514756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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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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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勞動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09 期 46444-46469 頁 |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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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旨: |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間於 105.11.05 起屆滿,有繼續聘僱
需要者,經與其合意繼續聘僱後,應自本解釋令生效日起二個月內,檢送
相關資料並以書面申請聘僱許可期滿繼續聘僱,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
期滿繼續聘僱許可 |
全文內容:核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生效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已刪除。爰雇主所聘
僱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間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起屆滿,雇主有繼
續聘僱該外國人之需要者,經與外國人合意繼續聘僱後,應自本解釋令生
效日起二個月內,檢送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如附件)及載明該申請書
上所列應記載事項,並以書面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期滿繼續聘僱,經本部
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期滿繼續聘僱許可。但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仍應依規定出國:
一、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在中
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達十二年。
二、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符合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
達十四年。
三、聘僱許可期滿,雇主不繼續聘僱,且外國人未轉換雇主。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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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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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505
06559 號令,修正 DAF-015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及 NAF-015
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
2.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5 年 3 月 14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
16002 號令,修正 DAF-010-2、DAF-013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及
NAF-010-2、NAF-013 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
3.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3 年 8 月 22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318
099412 號令,修正 DAF-014、DAF-017、DAF-019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
人申請書與 NAF-014、NAF-017、NAF-019 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
4.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505
08868 號令,修正 DAF-013、DAF-014、DAF-015、DAF-017、DAF-019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及 NAF-013、NAF-014、NAF-015、NAF-017
、NAF-019 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自民國 105 年 11 月 5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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