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工作與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以
下併稱僑外學生)申請從事本法第 50 條規定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
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30 日生效。
依 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7 條。
公告事項:一、為提供雇主聘僱外國人及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之便捷申辦管道,基
於簡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依本辦法第 7 條公告第 1
類及第 4 類外國人之網路傳輸申請項目。
二、自 111 年 4 月 30 日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本部「外國專業人員
工作許可申辦網」(網址:https://ezwp.wda.gov.tw )提供下列工
作類別及案件類別之網路傳輸申請服務,相關申請書及應備文件資料
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 5 年:
(一)工作類別: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及第 50 條
規定之工作(不包括學校教師及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
習班之專任教師工作)。
(二)案件類別:聘僱(工作)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提前解聘、聘僱(
工作)函文補發及資料異動申請案。
三、本部 104 年 9 月 25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09732 號公告、104
年 12 月 10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14590 號公告、105 年 4 月 1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50502533 號公告及 108 年 1 月 31 日勞動發
事字第 1070519127 號公告,自 111 年 4 月 30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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