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下稱 COVID-19 )期間,「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附表一規定之行蹤不明比率人數列計,增列排除列
計認定原則 1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及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
服務業務,不得有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 3 個月內發生行蹤不
明之情事,並於 1 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違反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以下稱定期查核)。次按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略以,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重新設立許可時,有接受委任辦理聘僱
許可,外國人入國後 3 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達附表一規定之人
數及比率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以下稱換證)。
二、考量 COVID-19 疫情係屬不可抗力因素,為配合國家檢疫隔離政策,
外國人入境後係從機場直接前往檢疫地點進行集中或居家檢疫及自主
健康管理或自主防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此期間無法深入接觸外國
人而為關懷與輔導,且外國人於此期間係居住於「檢疫地點」,與交
工雇主後係居住於雇主或仲介公司安排之住宿地點不同,爰於此期間
發生行蹤不明之外國人,可於換證或定期查核之行蹤不明比率之分子
人數部分排除列計,排除認定標準說明如下: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主依規定向本部通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日係
發生於「自集中或居家檢疫日起至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防疫結束日
之翌日止之期間」。
(二)外國人於上述期間之住宿地點,係在集中檢疫場所、防疫旅館或非
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主自行管理之場所。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定期查核或換證程序中,主動提出外國人行蹤
不明日係發生於「自集中或居家檢疫日起至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防
疫結束日之翌日止之期間」,及外國人住宿地點符合說明二、(二
),經審查屬實。
正 本:臺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就
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就業服務商
業同業公會、臺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中
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
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
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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