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 建之工程」之工程類型及設施
全文內容: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 之工程」,指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得增進社會公益福祉 ,提供公眾使用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工程類型及設施,列舉如附表。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五○三九一七一 號令,自即日廢止。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0 3917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