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 46 條 第 1 項第 10 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一百十二 年一月一日生效
全文內容: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0 年 12 月 9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 183641 號令,修正,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205 17010A 號令,修正,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