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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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勞資二字第 1343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之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至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該法雖無明文規定,惟仍
          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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