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
,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係指外國人未經雇主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規
定申請許可或許可已失效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而言,此為本會八
十三年六月廿二日台八十三勞職業字第三六二三五號函釋解釋所示之意旨
。故如原經本會核准某雇主聘僱引進之外國人,因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及相
關規定之事由致被撤銷聘僱許可後,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即
令其出境,如未出境或出境後再入境,並另由非法雇主僱用,該外國人則
有本法前述條文規定:「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之情形,當有違反同法第四
十二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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