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職業工會可否於章程中訂定「會員有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 務,經兩次通知拒不參加者應取消其會員資格」乙案
全文內容:有關職業工會可否於章程中訂定「會員有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 務,經兩次通知拒不參加者應取消其會員資格」乙案: 一 依工會法第十條之規定,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為工會章程應載明事 項,工會章程係規範工會組織與活動之基礎,得本工會自主原則於章 程中訂定規範會員之除名,惟章程之修改,應經會員 (代表) 大會會 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 本案建請將章程條文修正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參 加者,應取消其會員資格。」以維會員有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