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
全文內容: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依左列 原則給假: 一 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 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三 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 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 其投票。
1.本筆資料,依勞動部民國 107 年 11 月 8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01 3139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