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所指工作應包括有償及無償性之工作。有償性
之工作,須以雇主給付報酬或工資為要件,且該項給付不論以何種方
式、何時給付及由誰給付均屬之。
二 有關外國公司指派其員工來華就其所採購之商品從事短期生產指導、
監督、驗貨等業務,依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係屬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仍須申
請工作許可。對於派至我國國內或分公司辦理業務者,仍應取得許可
,其許可之申請及要件應依各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所訂定之相關外國人來華工作之許可及管理辦
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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