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職業字第 4018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規暨解釋令彙編(82年5月版)第 81 頁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89年11月版)第 17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卅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
之七日前,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疑義
全文內容:按就業服務法第卅四條第一項規定所謂「員工離職之七日前」,係指自雇
          主通知員工應離職之日起往前計算七日之意。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