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查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雇主所聘僱
之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者,雇主應負責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所謂「雇主應負責處理有關喪葬事務」,係指雇主對於該外國人之
死亡,有處理其喪葬事務之義務。如於處理該事務之範圍內有支出費
用之必要時,亦應由雇主先行負擔。但雇主於前述喪葬事務處理完成
後,得依契約或法律規定,向喪葬費用之支出義務人求償。
二 次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
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既謂「喪葬津貼」,自係用以貼補辦
理喪葬事宜所須支出之費用。雇主處理該外勞之喪葬事務如支出一定
之費用,自非不得對此喪葬津貼之受領權利人求償。
三 再查外籍勞工入境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雇主應負擔
該外勞遣送所需之旅費。惟若外勞在華工作期間死亡,已無必須強制
出境之客體存在,雇主依前述條文所負遣返外勞之義務,即已消滅。
至於外勞死亡後之遣體 (或骨灰) 及遺物運送返國所需之費用,不能
與本法所稱遺返費用相提並論,應認係喪葬費用之一部分。
四 又查喪葬費用之支出,應依死者之身份、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宗教
信仰、經濟狀況及社會習慣,客觀上綜合加以判斷。外籍勞工死亡之
有關喪葬事宜,應由雇主依上述原則協調仲介公司及死者家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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