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有關繳交查獲逃逸外勞後之收容費用乙節,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境者,其
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要,應由雇主負擔。」。查本案之外
勞係由台端向本會申請獲准招募,並經 台端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引進事宜
,今該逃逸外勞為警局查獲並經收容後方遣送出境,其收容期間之必要費
用依法自應由引進並聘僱該外勞之雇主 (即台端) 負擔,倘若 台端所委
任之仲介公司因處理受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行為致生損害者,台端
可依雙方所締訂之委任契約或民法及民事訴訟程序規定,向該仲介公司請
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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