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年一月三日至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止(每上班日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二十四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止(以郵戳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
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
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
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
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
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身分證
正本及正、背面影本 1 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100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
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
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赴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
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
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
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
告事項第五點)親自赴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
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
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
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年一月十四
日止)且正在加保中者。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借貸本貸款者,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
背面影本 2 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 1
份。
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
正、背面影本 1 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貸款期間利率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
代辦銀行手續費。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嗣後由勞工
保險局報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調整,並自調整
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
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100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
,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後由承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
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100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
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
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
辦理開戶撥貸事宜,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
失能給付。
(二)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補償金之代扣減,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
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
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
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辦
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本公
告事項第十點第一項第一款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
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
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
。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
年資之情形,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
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
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
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
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
,不予扣減。
十四、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
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
之一點二五。
十五、被保險人於契約屆滿前,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
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
,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
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六、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
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七、「土地銀行代辦一百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
百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
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承辦銀行索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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