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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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字第 0970140586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48 期 3624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訂定之「無謀生能力之範圍」,係指未參加國民年金
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以及受禁治產宣告者
全文內容: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訂定「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如下,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
              從事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禁治產(監護)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