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1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29 期 36451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23 期 2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部門非依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所進用之臨時人員,自 97 年 1  月 1  日
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    旨: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一、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
              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
              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
              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