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人民團體項下工商業團體所僱用之勞工勞動權益獲得基本保障,自 98 年 1 月 1 日指定工商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 旨:指定工商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 人民團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為確保人民團體項下工商業團體所僱用之勞 工勞動權益獲得基本保障,爰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