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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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1字第 098013093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238 期 3432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藝文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民國 99 年 3  月 1  日生效       
主  旨:訂定「藝文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藝文業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
          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用之理
          由,爰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台(八七)
  勞動 1  字第 059605 號函,有關藝文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不予
  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1  字第 0980131002 號公告,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