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稱之工作者,並自民國 99 年 2 月 24 日生效
主 旨:公告「核定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 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核定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 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