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場所及人員分別自 101 年 3 月 30 日、103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主 旨:廢止「本會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七七七號公告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場所及人員適用勞動基 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旨揭公告所列部分場所及人員(如附表一),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 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二、旨揭公告所列部分場所及人員(如附表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9 月 15 日(87)台勞 動二字第 040777 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