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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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二字第 0930006739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4 卷 3 期 2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核定「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為勞動基
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全文內容:核定「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為勞動基
          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施行。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
  0132588 號公告,廢止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