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 一規定」,並自 107.01.01 生效
主 旨:廢止「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 一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 ○八八三二號公告中之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 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 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3 月 1 日(88)台勞 動二字第 008832 號公告,廢止「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