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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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特字第 10805026342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42 期 1071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定人員」
主    旨: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
相關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