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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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32621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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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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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06 期 46602-46604 頁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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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包括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
作等工作類別,並自 104.09.01 生效 |
全文內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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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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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3 年 3 月 28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318
11813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3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505
025441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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