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0905167651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202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全文內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相關圖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805
  063841  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
  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
  201261  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