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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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110524173A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228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生效
全文內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相關圖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1  年 9  月 7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105
  138801  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一百十
  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2  年 1  月 16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105
  26498A  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