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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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安 1字第 1000146931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002 期 18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5 款、第 2  項等規定,指定
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國民中學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部
分工作場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    旨:「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國民中學部分工作場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國民中學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部
          分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