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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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勞資 1字第
1000125642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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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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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79 期 12561 頁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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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據工會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
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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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範圍」,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之範圍如下:
一、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二、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2 廠
三、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3 廠
四、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4 廠
五、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5 廠
六、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401 廠
七、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402 廠
八、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
九、陸軍航空飛機保修廠
十、陸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
十一、陸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飛彈光電基地勤務廠
十二、海軍司令部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三、海軍司令部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四、海軍司令部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五、海軍司令部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六、海軍司令部戰鬥系統工廠
十七、海軍司令部造船發展中心
十八、空軍修護中隊
十九、空軍司令部第一後勤指揮部
二十、空軍司令部第三後勤指揮部
二十一、聯合後勤司令部彈藥整修所
二十二、聯合後勤司令部聯合保修廠
二十三、聯合後勤司令部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二十四、聯合後勤司令部汽車基地勤務廠
二十五、聯合後勤司令部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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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4 月 29 日勞資 1 字
第 1000125642 號公告、國防部民國 100 年 4 月 29 日國制研審字
第 1000000404 號公告,會銜發布。
2.本筆資料,依據國防部民國 102 年 9 月 25 日國規委會字第 10200
00647 號公告,修正。
3.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9 月 25 日勞資 1
字第 1020126752 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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