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有關外勞於 2 年聘僱合約未滿,自行解約離台,雇主可否向外勞要
求賠償乙節,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
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
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
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
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
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依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如遇有該法第 14 條
第 1 項各款情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準用該法第
17 條規定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二、另,依據民法 489 條: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
,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
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基此,契約之終止如可
歸責於勞工而造成雇主之損失,雇主自得循司法途徑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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