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查會計人員兼任職工福利機構一案業經本部邀請行政院主計處等有關機
關詳加會商所有決定事項,並經紀錄在卷」。
一、決議事項:
(一)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附屬法規組織之
職工福利機構(職工福利委員及職工福利社)似非會計法第八十條
所稱之「公務機關」或「公私營業機關」本單位主計人員其依法當
選福利委員會委員或奉調兼任福利社會計等項職務者,除依會計法
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務之職務外,如不影
響本身職務均可當選擔任或調派兼任以維職工福利業務。
(二)請行政院主計處從寬考慮作如上之解釋在未明令解釋前原有兼職人
員仍暫維觀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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