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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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臺內勞字第 112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6 年 05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職工福利機構兼職人員經辦之業務盈餘,依內政部釋示,得提經職工
福利委員會議通過後酌給津貼,以提高其工作興趣,但不得動用福利金
全文內容:查為提高各職工福利機構兼職人員工作興趣,其經辦之業務如有盈餘,可
          以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議通過後酌給津貼,但不得動用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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