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局所屬各職業訓練中心自辦在職訓練是否支付外聘師資交通費疑義
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為因應就業市場及產業發展需求,並統一各區職業訓練中心自辦在職
訓練之效能及品質,本局前以 101 年 5 月 2 日職訓字第 10101
10257 號函(諒達)頒「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
中心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在案。
二、前項原則第八點規定略以:「職訓中心應依本局就業安定基金概算編
列原則暨注意事項及基金用途概算表格式提編訓練經費,依限報本局
辦理初審作業,......(二)1.外聘師資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
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
三、查本作業原則第八點係規範職訓中心提編訓練經費之各項費用編列標
準,惟作業原則函頒前,各職訓中心之預算編列及訓練課程規劃皆已
完成,是以本(101) 年度有關外聘師資相關費用給付方式,依預算
編列情形及實際需要由職訓中心自行裁量核予交通費。
正 本: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
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副 本:本局訓練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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