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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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就字第 106051642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66 期 4236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就業
中心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 106.10.01  至 109.09.30
主    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  日至 109  年 9  月 30 日期間
          ,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就業中心業務。
依    據:一、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12 條及第 33 條之 1。
          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及第 14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委辦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二、職業訓練諮詢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三、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與求才證明核發、外籍勞工轉換及承接業
            務。
        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
        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七、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八、本部辦理促進國民就業事項(如本部各項促進就業津貼之辦理)。
        九、本部辦理各項因應天災或重大勞動市場變動等情事之相關就業措施。
        十、其他本部辦理有關就業中心業務事項(不含創業、技能檢定、多元就業
            開發方案審核作業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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