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 日至 109 年 9 月 30 日期間
,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就業中心業務。
依 據:一、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12 條及第 33 條之 1。
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及第 14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委辦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二、職業訓練諮詢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三、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與求才證明核發、外籍勞工轉換及承接業
務。
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
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七、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八、本部辦理促進國民就業事項(如本部各項促進就業津貼之辦理)。
九、本部辦理各項因應天災或重大勞動市場變動等情事之相關就業措施。
十、其他本部辦理有關就業中心業務事項(不含創業、技能檢定、多元就業
開發方案審核作業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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