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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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動二字第 002941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6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95-29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之子女已過繼給該勞工之兄弟收,該子女死亡時,勞工本人及該子
女之父母可依規定請喪假
主    旨:勞工之子女已過繼給該勞工之兄弟收,該子女死亡時,勞工本人及該子
          女之父母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請喪假。
說    明:一  依台南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八九府勞條字第五八七二六號函辦
              理。
          二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子女」,係指勞工之親生子女與
              勞工收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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