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23 筆 / 現在第 6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動二字第 002705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6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9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本生母親之養母或勞工本生母親之本生母親喪亡時,勞工均可依勞工
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請喪假
主    旨:勞工本生母親之養母 (已依法律程序辦理認養關係) 或勞工本生母親 (為
          人收養) 之本生母親喪亡時,勞工均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請喪假
          。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八九北府勞動字第二三八五二三號函
              。
          二  勞工之本生母親如已被收養,則本生母親之養母即為勞工之外祖母,
              其如喪亡,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給予喪假。至於勞工
              之本生母親 (為人收養) 之本生母親,亦為勞工之外祖母,其如喪亡
              ,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請喪假。
          三  本會八十一年十月五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三六三三號函應停止適
              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10 月 5  日(81)台勞
  動二字第 33633  號函,應不予適用。
共 23 筆 / 現在第 6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