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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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字第 0970140691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4 期 89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8 條第 3  款所稱「具有危險、堅強體力
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證明文件」之解釋
全文內容:核釋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
          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證明文件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定高壓室內作業者:離職退保前依
              該標準第二十八條規定作成之紀錄等文件,且經雇主或投保單位蓋章
              證明。
          二、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定潛水作業之工作者:離職退保前
              依該標準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職業潛水作
              業之資格、紀錄等文件,且經雇主或投保單位蓋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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